聲請人之一的劉姓受刑人,因犯殺人罪而遭處無期徒刑。劉不服宜蘭監獄臨時取消教化活動、要受高雄廠房買賣刑人支付餐具清潔用品費用,且吃的午晚餐被更改為兩菜一湯,不符合國民健康署的飲食指南。劉向宜蘭地院聲請撤銷變更處分遭駁回後,改向高等法院提抗告,但高院駁回確定,他去年9月聲請解釋。
釋字75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高雄廠房出租,監獄行刑法立法之初所處時空背景,認為受刑人和監獄關係屬「特別權力關係」,如對監獄處分或管理不服,只能由申訴機制尋求救濟,沒有向法院請求司法審判救濟的權利,但這已侵害憲法訴訟權與必要程度規範,相關法規2年內應修正。
劉姓受刑人1997年在中壢持電擊棒攻擊高雄廠房載他的計程車司機,司機大叫搶劫,附近民眾合力反擊,劉拿水果刀瘋狂逞凶,將路過謝姓、陳姓路人砍死。
61歲的謝姓死者當時路過,被劉刺殺6刀,慘死現場。住在附近騎單車丟垃圾返家的七旬陳翁,因看了劉一眼,被他追殺5刀,陳翁棄車掙扎、逃了約50公尺,最後不支倒地喪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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