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實上,最高法院不止在刑事判決上定紛止爭,連民事、行政訴訟案件中,都曾作出相關的法律見解法。
高雄廠房出租在刑事部分,最高法院的「85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」刑事裁判要旨指出,檢察官以當事人資格提起上訴時,應由該檢察官在其提出之上訴書狀簽名,始為合法;此所謂簽名,並不以用筆書寫者為限,即蓋用「木刻名戳」,也與簽名無異。
這份經典判決並說,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,復為民法所明定;此項規定不因其為公文書或私文書而異,果屬印章,一經蓋用,以代簽名者,即應認其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,尤不因其為私章,抑為職名章,而影響其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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